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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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书启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8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将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混入废塑料、废铁屑等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以上事实,有《28365-365备用网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9月11日、10月18日以《28365-365备用网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09、23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但于2017年9月19日、2017年10月31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你单位称:一、贵局依法严格行政,对于给贵局造成的困扰深表歉意。二、我公司建厂初期就对环保问题非常重视,积极办理环保手续,合法合规经营。我公司生产产生的废乳化液、废机油等无害化处理,与合佳威立雅签订合同及时运送做无害化处理。三、我公司贮存点建在一个彩钢房内分两个贮存池,一个为可回收性暂存处,另一个为废旧阀门及配件存放点,贵局检查发现的问题点,为工人在操作期间疏忽造成的暂时混放(我们会定期处置),并未对大气或环境造成影响。我公司积极配合立即整改,当日就进行了分类整理。四、我公司连年亏损,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希望贵局批评教育即可,撤销对我公司经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9月11日、10月18日《28365-365备用网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09、231号)以及你单位2017年9月19日、2017年10月31日陈述申辩意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3.1万元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