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168号
天津市宝利金制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69066134X2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西翟庄镇顺民屯村崔唐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亮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9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2017年8月共向天津市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转移废酸记录四次,一共转移160吨。你单位8月7日转移14.51吨,8月8日转移15.76吨,8月13日转移两次分别为18.61吨和24.16吨,以上四次转移行为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有《28365-365备用网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9月28日、10月26日以《28365-365备用网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29、23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9月28日、10月26日《28365-365备用网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29、239号)以及2017年9月30日、10月30日《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十七万元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闫文涛 联系电话:87671549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 邮政编码:300191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