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环保局关于印发美丽天津一号工程200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评估细则和审核企业验收细则的通知(津工信节能〔2014〕11号)
2015-07-14

区县工业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及有关清洁生产审核机构:

按照《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和市环保局关于印发美丽天津一号工程200家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经信节能[2014]36号)的要求,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制订了《美丽天津一号工程200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评估细则》和美丽天津一号工程200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环保局

2014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美丽天津一号工程200家重点企业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评估细则

 

第一条 按照《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和市环保局关于印发美丽天津一号工程200家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经信节能[2014]36号)的要求,委托我市节能协会清洁生产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核报告的评估。

    第二条 根据天津市工信委和市环保局与中标机构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审核,以2012年数据为基数,围绕大气污染物减排为目标,以燃煤型污染、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重金属污染三个方面确定审核重点。

第三条 专项审核应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理和方法,围绕审核重点,从原辅材料和能源、生产工艺、设备、过程控制、管理、员工、产品、废弃物八个方面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方案,实施源头控制,结合一号工程重点项目,提出减排和节能目标,做到重点突出、目标明确,以保证审核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 审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概况

2.审核重点现状分析

3.审核重点和清洁生产目标设定

4.清洁生产方案和实施计划

5.本次专项审核情况总结

6、相关附件(大气污染物监测报告、涉重监测报告、危废处理合同、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  审核报告的评估要点

审核报告应达到技术服务要求规定的内容。

1.审核报告符合规定的审核重点,审核报告的内容深度符合技术服务要求。

2.企业现状分析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清洁生产潜力分析客观。

3.审核目标合理可行,审核采用的环保和节能标准现行有效。

4.审核报告提出的中高费方案应有技术、经济、环境可行性分析,效果核算正确,实施计划具体可行。

5.审核报告要明确企业落实美丽天津一号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

6.清洁生产审核绩效汇总明确,减排总量核算合理。

7.审核报告格式符合要求。

8.相关附件应合法有效。如:大气污染物监测报告;涉重监测报告;危废处理合同(审核相关);其他证明材料等。

审核报告评估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75分以下为不通过。具体审核报告评分标准(见附件一)。

第六条 评估流程

由企业或审核机构向市节能协会清洁生产专业委员会提出评估申请,由市节能协会清洁生产专业委员会对评估审核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推荐评估专家名单,并经市工信委和市环保局同意确认后,通知评估专家组织审核报告的评审,具体评估流程(见附件二)。

第七条 评估专家

评估专家由市工信委和市环保局确认的专家库内选取,评估专家应遵循科学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秉持客观公正公平立场,恪守职业操守,保守技术和商业机密。同时,为提高评估质量和效率,确保报告评估水平,专家应提前对报告进行审阅。

第八条 市节能协会清洁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归档评估资料,并定期向市工信委和市环保局报送评估工作情况。

第九条 市工信委和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审核报告评估工作。

第十条 本细则条款由市工信委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2

 

美丽天津一号工程200家重点企业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及《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和市环保局关于印发美丽天津一号工程200家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经信节能[2014]36号)的要求,区县政府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辖区内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

第二条  验收内容

依据《美丽天津一号工程200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评估细则》的要求,根据已通过评估的审核报告,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情况进行验收。

主要包括:

1)清洁生产宣传培训情况;

2)无低费方案实施及绩效;

3)中高费方案实施及绩效,以及列入美丽天津一号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

 4)审核报告的目标完成情况;

5)持续清洁生产开展情况。

第三条  验收标准

验收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验收结果采用分级制,90分以上为一级,60分以上为二级。60分以下为未通过验收。

验收评分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四条  有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的企业不能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第五条  验收申请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通过了天津市节能协会清洁生产专业委员会组织的评估后,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完成实施审核报告中确定的无低费方案和中高费方案,向所在区、县政府清洁生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验收申请材料:

1)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

2)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总结报告(参考附件二,企业清洁生产专项审核验收总结报告编写提纲)。

3)天津市清洁生产验收无低费方案和中高费方案绩效统计表(见附表1和附表2)。

第六条  验收组织

企业所在区县政府清洁生产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受理申请后组成验收小组,确定验收时间和现场核查计划及验收人员,并通知企业。验收小组成员中应有一名审核报告评估专家。

第七条  现场验收

1)验收组长主持验收会议;

2)听取企业汇报清洁生产审核总结报告;

3)验收组实地考察清洁生产宣传培训情况、无/低费方案落实情况、持续清洁生产开展情况,现场核查中/高费方案实施和绩效,重点核查列入美丽天津一号工程项目的落实和完成情况,审核目标完成情况;

4)按照《美丽天津一号工程200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实施细则》,审核验收小组提出现场验收意见;

对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企业整改达到要求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5所在区县政府清洁生产主管部门根据现场验收意见,在企业清洁生产验收表上签署验收意见并盖章。

第八条  归档与报送

1) 所在区县政府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应按月将辖区内完成清洁生产验收企业名单报送市工信委和市环保局备案,并将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清洁生产审核总结报告、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表、清洁生产审核现场验收意见抄送天津市节能协会清洁生产专业委员会归档留存。

2)所在区县政府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应将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表送达企业。

第九条 市工信委和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区县清洁生产验收工作。

 

第十条 本细则条款由市工信委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