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150号
天津市腾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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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静海区大邱庄工业区静港公路北侧100米
法定代表人:王从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8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9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接收天津市宝利金制管有限公司废酸的过程中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有《28365-365备用网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8365-365备用网站调查询问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9月11日以《28365-365备用网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但于2017年9月15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你单位称:一、你单位接受我局批评,并接受处罚。二、你单位称对工作重视不够,在废酸转移联单网上刷卡过程中,有时候赶上网络不通畅,刷不过去卡,正常情况下应该等网络好了马上进行补刷,结果没有及时补办,造成后期工作没跟进,发生了不该发生的错误。三、鉴于以上问题,你单位保证,加紧学习,不断提高执行力,提高服务水平,严禁操作,完善手续,跟进环保步伐。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的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9月11日《28365-365备用网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12号)以及你单位2017年9月15日陈述申辩意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处人民币五万元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