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移出本市许可
2014-10-10
事项名称
固体废物移出本市许可
类型名称
主体部门
市环保局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承诺期限
7 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时限 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立等可取 否  
是否踏勘
需要踏勘   
是否审图
不需审图
能否网上申报
不能    
办理窗口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楼A厅环境保护局033号窗口 联系电话  24538902
办公地点
 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顺驰桥旁红星路与卫国道交口)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名称
条目
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23条
申请条件
本市境内危险废物生产单位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空表
范本
1、1、固体废物移出本市申请书(含移出种类、数量及移出本市贮存、处置的原因等内容)
 
 
2、2、接收单位所持有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是否收费
无收费 收费标准原文 无 
收费标准
 无
办理流程
第一步:
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楼A厅市环保局第033号窗口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二步: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通知申请人具体踏勘时间及要求,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三步: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初审,并当场出具初审意见,报市环保局驻“中心”首席代表;
第四步:
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环保局局长的现场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数量限制
没有数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