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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放射性防护设施验收
2014-10-10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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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防护设施验收 |
类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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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放射性防护设施验收 |
主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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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
事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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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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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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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附加时限 |
无 |
立等可取 |
否 |
是否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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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踏勘 |
是否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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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审图 |
能否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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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
办理窗口 |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楼A厅环境保护局033号窗口 |
联系电话 |
24538902 |
办公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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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顺驰桥旁红星路与卫国道交口)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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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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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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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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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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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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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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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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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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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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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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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有环境监测资质部门出具放射验收监测报告 |
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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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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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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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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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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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登记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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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放射环境验收监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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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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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收费 |
收费标准原文 |
无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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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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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楼A厅市环保局第033号窗口领取《申请书》(申请表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tjxzxk.gov.cn直接下载);
第二步: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通知申请人现场踏勘时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三步: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初审,并当场出具初审意见,报市环保局驻“中心”首席代表;
第四步:
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环保局局长的现场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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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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