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类:放射性防护设施验收
2014-10-10
事项名称
放射性防护设施验收
类型名称
A类:放射性防护设施验收
主体部门
市环保局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承诺期限
8 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附加时限
立等可取 否  
是否踏勘
需要踏勘   
是否审图
不需审图
能否网上申报
不能    
办理窗口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楼A厅环境保护局033号窗口 联系电话 24538902
办公地点
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顺驰桥旁红星路与卫国道交口)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名称
条目
原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申请条件
1、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有环境监测资质部门出具放射验收监测报告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空表
范本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
 
 
2、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登记卡)
3、放射环境验收监测报告
 
 
是否收费
无收费 收费标准原文 无 
收费标准
 无
办理流程
第一步:
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楼A厅市环保局第033号窗口领取《申请书》(申请表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tjxzxk.gov.cn直接下载);

第二步: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通知申请人现场踏勘时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三步: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初审,并当场出具初审意见,报市环保局驻“中心”首席代表;

第四步:
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环保局局长的现场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数量限制
没有数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