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
2014-10-10
事项名称
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
类型名称
主体部门
市环保局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承诺期限
10 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时限
立等可取 否  
是否踏勘
不需踏勘   
是否审图
不需审图
能否网上申报
不能    
办理窗口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楼A厅环境保护局033号窗口 联系电话 24538902
办公地点
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顺驰桥旁红星路与卫国道交口)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名称
条目
原文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七、十八条》
 
《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五条
申请条件
申请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类废物的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新建、改扩建项目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已建成投产项目应符合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并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具有集中和独立的厂区场地厂区为集中、独立的一整块场地,并坐落在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进口废物“圈区管理”范围内,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生 产加工区(包括加工利用区、原料和拆解产物贮存区,包括深加工区、行政办公场所、道路以及绿地等其他与直接加工利用废五金类废物无关区域)面积不少于厂区 面积25%且不低于3000平方米。厂区不得混杂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厂区用地使用手续齐全;
租用场地的,租用合同自申请之日起算有效期不少于2年。厂容厂貌整洁,分区明确合理。厂内建筑为永久性建筑,不得为临时建筑。厂门口悬挂规范的厂牌;
商、税务、环保证件必须是原件,经营期和经营范围有效,有关证照整齐有序在办公室悬挂。设办公区、原料贮存区、加工利用区、拆解产物贮存区、污染治理区(如:
水 处理设施、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等)等区域,各区域悬挂标志牌和规范的平面布置图(如电脑制图,而非手绘草图)。具有雨污分流系统。厂区应满足货物运输车辆通 行和装卸要求。生产加工区必须位于符合有关建筑设计规范的封闭或半封闭钢架或混凝土结构的厂房(棚)内,厂房应当具有防火、防雨、防风等功能。每万吨废五 金类废物加工利用规模,生产加工区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的(如具有金属破碎自动分选设备、等离子切割设备等),可酌情减少每 万吨所需生产加工区面积,但最低不得小于2400平方米。 加工利用区内,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应当在不同的区域处理,各区域之间应当有明显的界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标志和操作流程图。贮存区内, 原料贮存区、拆解产物贮存区和残余固体废物应当分区存放,贮存区之间应当有物理分隔,设立明显的区分标识。原料、拆解产物及残余固体废物不得露天堆放。残 余固体废物贮存场地面积不少于10 平方米;
(三)具有加工利用、计量、事故应急处理等设备:
1.加工利用、装卸等设备具有与加工利用种类及能力相适应的加工利用设备和包装、装卸等设备(如叉车、吊车等)并列清单。不得采用露天焚烧、平地或简易炉(窑)等,以及未经验收、不能达标排放的焚烧或热处理设备。除另有规定外,主要加工利用设备不得为租用或者借用;
加工利用废五金电器的,应具有必要的拆解工具或者机械加工设备。年加工利用50000吨以上废五金电器的,应当具有自动化破碎分选机等机械加工设备。加工 利用废电线电缆的,应当具有剥线机和铜米机或者其他更先进的机械加工设备。废电线电缆处理规模10000吨以上的,剥线机等拆解机械数量不得少于30台, 拆解机械完好率大于90%。加工利用废电机的,应当具有必要的拆解工具或者机械加工设备,如热解炉(可租用,如委托有热解设备的企业进行代加工)、切割 机、拉铜机、斩铜机、废锭子破碎机、液压分离机等;
2.计量设备:
具有与电脑联网的量程30吨以上的电子地磅,能够自动记录并打印每次进口废五金类废物、拆解产物、不可利用残余固体废物等的出入情 况。计量设备应当设置于厂区所有进出口处以及贮存区域的进出口处。计量设备应经检验部门度量衡检定合格。计量设备过磅时间不得与现场CCTV监视录像记录 的时间相差超过3分钟以上。各机械加工设备应当配备专用电表,铜米水选等用水加工设施需配备专用水表,并保证数据准确。无专用电表、水表的,应保证加工设 备所在车间电表、水表的数据准确。每日的专用电表、水表或车间电表、水表读数应记录,并注明是专用电表、水表或具体车间电表、水表;
3.具有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相关处理设备:
企业应编制意外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可参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并有相应的处理设备,如灭火器材等;
(四)具有污染防治设施:
具有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的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如:
1.具有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收集和处理生产加工区的地面冲洗水和加工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生产和生活废水可以按照纳管要求经过预处理后进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2.具有废油等液态废物的收集、贮存设施;
3.具有符合标准的不可利用残余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的贮存设施;
4.破碎分选设备、干式铜米机等应当配备粉尘、废渣收集和处理设施,采用切割机处理废五金电器或废电机的企业,单独设置切割区并配备集气罩及除尘设施;
5.装卸场地有洒水降尘设备和措施;
6.自行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设施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并经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验收;
7.生产加工区场地地面应硬化防渗,无明显破损现象,具有可防止废液或废油等液体积存、泄漏的收集措施等;
(五)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
1.具有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
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废五金类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接收、拆解、利用、贮存的时间,运输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加工利用后的残余固体废物种类、重量、去向等 情况,经办人应当签字并装订成册。有关原始凭证,如合同、付款单据、发票、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应保存备查,保存期为5年。鼓励使用电 子台账;
2.具有不可利用残余固体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应按照不可利用残余固体废物的种类,分类制定利用处置方案;
委托其他单位利用处置的,接收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种类废物的无害化利用处置能力,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并提供委托处理合同;
危险废物的,还应具有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具有年度环境监测方案并定期开展监测:
环境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和监测点位等,要确保取样及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环境监测方案要综合平衡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需要、环境监督管理的 需要以及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根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和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要求确定。其中,外排入环境的废水必测指标包括pH、COD、SS、氨 氮、石油类、总铜、总锌、总铅、总镍、总镉、总铬,废气必测指标包括颗粒物、非甲烷总烃、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苯、甲苯、二甲苯;
锅 炉烟气应当监测SO2、NOx、烟尘、烟气黑度等。根据实测结果,对长期未检出的或达标排放的指标,可适当减少监测频次。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环 境保护标准。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 (GB1234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等。有热解加工设备或者焚烧炉的,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或地方相应标准,其中二恶英至少每年监测一次。自行监 测的,应当具有相应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
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与有监测资质的单位签订的委托监测合同;
4.有关巡检制度:
如处理企业应当每日巡查确认计量设备(如磅秤)、电表以及CCTV监控设备等是否运转正常,如不能正常工作超过1小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
5.有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包括生产责任制度、工作守则、操作规程、考勤制度、安全制度等,并在办公室或车间显眼处悬挂整齐。人员、财务和档案制度健全,管理人员和工人必须有工资单 或花名册,考勤应当有签字记录,企业与国外供货商的进口合同、每批(次)进口废五金类废物的海关税单、报关单、有关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等等应 装订成册;
6.具有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如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通过消防验收;
(六)管理和操作人员要求;
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1名专业人员负责进口废五金类废物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环保的人员应至少参加过一次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熟悉进口废五金类废物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
按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实际年处理量每万吨计,平均每天(按8小时工作计)现场工人不得少于40人。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的(如具有金属破碎自动分选设备等),可酌情减少每万吨所需人数;
(七)加工利用要求:
废五金类废物(包括小五金器件、细导线等)应当以材料回收为目的进行彻底拆解,处理为铜、铝、钢铁、塑料等单一种类的材料。塑料原料应当在销售前进行分类和清洗处理,或者直接销售给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
(八)近三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或者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
2.因环境污染问题,被环保部门限期治理或挂牌督办;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格证书、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4.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格证书、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5.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6.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以及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固体废物;
7.不按照许可(认定)条件和要求从事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活动;
8.将进口废五金类废物或未按许可(认定)条件和要求加工利用完毕的进口废五金类废物提供、委托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加工利用活动;
9.将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在资格证书载明的加工利用场所外加工利用;
10.以露天焚烧或者不能达标排放的焚烧、热处理等设备处理进口废五金类废物;
11.将加工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残余废物提供或委托给个人或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
12.相关进口废五金电器类经营情况记录簿弄虚作假;
13.未批先建、违法变更、擅自投产、久拖不验等违法行为;
14.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空表
范本
(一)基本材料
1、1.企业书面申请,包括申请原因(分为现有企业、新建企业、改扩建企业、试生产企业、增加加工废物种类)、申请认定加工的废物种类及相应年加工能力、加工利用场所地址、占地面积、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及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文件复印件。
 
 
4、4.土地使用证或有关租赁合同。
 
 
5、5.现有企业从事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的,还需提交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守法证明。
 
 
(二)具有集中和独立的厂区场地的证明材料
6、1.厂区平面布置图(电脑制图,应绘出:办公区、原料贮存区、加工利用区、拆解产物贮存区、污染治理区及排污口位置等)。
 
 
7、2.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各加工利用区域分布的说明及相应区域的照片,说明包括各区域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操作流程图、产污环节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等信息。
 
 
8、3.贮存场地,原料、拆解产物和残余固体废物分类贮存区的照片及文字说明,说明包括各分类贮存区占地面积、贮存物品名称等信息。
 
 
(三)具有加工利用、计量、事故应急处理设备的证明材料
9、1.主要加工利用设备照片及文字说明,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加工的废物种类、加工所得产品名称、单台设备设计加工能力。
 
 
10、2.包装、装卸设备的照片及文字说明。
 
 
11、3.电子地磅的照片及文字说明,包括地磅数量、量程、场区分布情况等信息。
 
 
12、4.各机械加工设备所配专用电表检验合格证书复印件、照片及文字说明。
 
 
13、5.有关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的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
 
 
(四)具有污染防治设施的证明材料
14、1.收集、贮存废油等液态废物的容器的照片及文字说明。
 
 
15、2.存放不可利用残余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的贮存设施的照片及文字说明。
 
 
16、3. 主要加工利用设备所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
 
 
17、4.装卸场地洒水降尘设备的照片及文字说明。
 
 
18、5.生产加工场地地面硬化防渗照片及设计文件说明。
 
 
(五)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证明材料
19、1.企业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样本。
 
 
20、 2. 不可利用残余固体废物处置方案,委托处理企业的名称、处理类别、处理数量及处理资质证明材料。其中,危险废物委托处理的,应提供所委托处理合同、处理企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转移联单等。
 
 
21、3.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清单,相关人员资质等;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出具与有监测资质的单位签订的委托监测合同复印件。
 
 
22、4.详细描述日常环境监测方案,对废水处理、废气排放、噪声等定期监测,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项目、频率和点位。
 
 
23、5.企业生产责任制度、工作守则、操作规程、考勤制度、安全制度。
 
 
24、6.企业意外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应详细描述处理环境污染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人员规定的证明材料
25、1.管理人员和工人花名册。环保专业人员的职称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26、2.管理人员与申请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27、3.负责环保的专业人员参加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组织的环境保护工作培训证明材料,如培训合格证等。
 
 
是否收费
无收费 收费标准原文 无 
收费标准
 无
办理流程
第一步:
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楼A厅市环保局第033号窗口提交该事项相关申请材料;
第二步: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三步: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初审,并当场出具初审意见,报市环保局驻“中心”首席代表;
第四步:
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环保局局长的现场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数量限制
有(“圈区管理”园区内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类废物企业数量可适当增加,园区外一律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