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环境影响报告许可
2014-10-10
事项名称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环境影响报告许可
类型名称
主体部门
市环保局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承诺期限
15 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附加时限
立等可取 否  
是否踏勘
不需踏勘   
是否审图
不需审图
能否网上申报
不能    
办理窗口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楼A厅环境保护局033号窗口 联系电话 24538902
办公地点
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顺驰桥旁红星路与卫国道交口)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名称
条目
原文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
第三十六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31号令)》
第三十四条
《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申请条件
1. 申请单位具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2. 试验项目应符合当地政府规划有关政策。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空表
范本
1、环境影响报告表
2、《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
 
 
4、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评审意见
 
 
5、报批申请
 
 
6、安全防护预案
 
 
是否收费
无收费 收费标准原文 无 
收费标准
 无
办理流程
第一步:
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楼A厅市环保局第033号窗口领取《申请表》(申请表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tjxzxk.gov.cn直接下载);

第二步: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三步: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初审,并当场出具初审意见,报市环保局驻“中心”首席代表;

第四步:
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环保局局长的现场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数量限制
没有数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