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2014-10-10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类型名称
主体部门
市环保局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承诺期限
15 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附加时限
立等可取 否  
是否踏勘
需要踏勘   
是否审图
不需审图
能否网上申报
不能    
办理窗口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楼A厅环境保护局032号窗口 联系电话 24538903
办公地点
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顺驰桥旁红星路与卫国道交口)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名称
条目
原文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十五条
《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申请条件
1、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审批部门的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2、建设单位向审批部门提交环境保护执行报告以及有资质的环境保护监测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竣工验收监测表及相关文件;

3、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空表
范本
1、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
 
 
2、验收申请(环保部已将申请报告和验收申请等材料全作为验收申请)
 
是否收费
无收费 收费标准原文 无 
收费标准
 无
办理流程
第一步:
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楼A厅市环保局第032号窗口领取《申请书》(申请表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tjxzxk.gov.cn直接下载);

第二步: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通知申请人现场踏勘时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三步: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初审,并当场出具初审意见,报市环保局驻“中心”首席代表;

第四步:
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环保局局长的现场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数量限制
没有数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