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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125575/2017-0367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10月18日
标  题: 对市政协第十三届五次会议第0105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0月18日
主 题 词:    
       


对市政协第十三届五次会议

0105号提案的答复

 

                 类别:A

                 签发领导:温武瑞

                   是否公开:是

民革天津市委员会:

首先,衷心感谢民革天津市委员会对我市生态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贵党派提出的关于京津冀面对城市生态恶化要协同发力的建议的提案,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和针对性。我局会同市统计局、金融局和发展改革委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一、积极推动碳排放交易工作

一是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设。市政府印发《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开发注册登记系统、交易系统和碳排放报告报送系统,建立包括报告核查、配额分配、交易结转、履约在内的工作体系,首期纳入电力热力、钢铁、化工、石化、油气开采5大行业114家企业,201312月正式开市交易。到2016年底,我市试点配额累计交易241.72万吨,纳入企业市场参与意识明显增强。连续完成三个年度的履约实践,履约率由2013年的96.5%上升到2015年的100%,利用市场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初见成效。

二是落实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采用统一法规、统一核算、统一配额、统一市场、统一监管的方式部署推进,同时,试点市场也将有序稳步向全国碳市场过渡,我市将和京、冀同步推进市场建设任务落实。我市率先完成拟纳入全国碳市场企业历史碳排放的报告核查工作,成立全国碳市场能力建设(天津)中心,正在申请全国碳市场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落户,力争成为全国碳市场交易支撑平台的运维管理主体。

三是鼓励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鼓励各类主体自主开发减排项目、自愿购买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同时,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部分经确认的碳排放量。《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也允许纳入企业可使用不超出其当年实际排放量10%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的CCER 抵消其碳排放量。在工作中,我市积极开发并在国家成功备案多个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并引入30多万吨CCER用于纳入企业抵消履约。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组织修订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暂停受理自愿减排项目备案和CCER签发申请。待发布后,将按照新的规定落实相关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继续抓好碳交易市场启动准备和履约管理等工作,推动试点市场向全国碳交易体系顺利过渡,并做好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建设、运维机构的争取工作。

二、积极推动污染防治联防联控

一是与京、冀开展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统一规划2013年国家发布实施大气十条,针对京津冀专门有措施更严、要求更高的实施细则,并在不断调整和优化。2016年制定实施《京津冀强化措施(2016-2017年)实施方案》,今年又进一步强化治污措施,联合制定实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统一标准,目前,京、津污染排放标准和排污收费标准已基本一致,如锅炉、餐饮油烟、挥发性有机物等,河北省也逐渐与京津两地接近,今后还将不断趋于统一。统一执法,联合制定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例如对异地牌照超标排放车辆,可以通过统一平台由车辆注册地的环保部门对其进行处罚。统一预警,每日开展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在遇重污染天气时,同步发布预警,联合采取应急减排措施。例如,去年年底京津冀区域27个城市同步发布红色预警,联合采取应急措施。统一减排,在无煤区建设、黄标车老旧车淘汰等采取同步措施。针对天津传输通道问题,我市与沧州市和唐山市分别签订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合作协议,每年对每个城市支持资金2亿元,并提供大气污染治理技术援助。

二是开展引滦入津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的支持和指导下,加强引滦上下游生态环境保护,联合开展水源保护调研,形成引滦入津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协议文本,正在签署,并明确津冀共同出资设立补偿资金,资金额度为两省市2016-2018年每年各1亿元(共6亿元),中央财政依据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每年安排3亿元作为河北省奖励资金。

下一步,我们将深化燃煤污染治理,狠抓扬尘污染治理、机动车和船舶污染治理、工业污染治理,深入落实联防联控长效机制,健全区域环境监管和协调协作,做好空气质量保障。我市正在环境保护部协调下与河北省积极沟通,协商《协议》条款修改事宜。待有关修改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协议》。

    三、积极推动区域性绿色金融体系构建

一是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动员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有效抑制污染性投资,加快我市经济向绿色化转型,我市正在研究制定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意见。

二是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为绿色债券发行提供高效便捷优质服务,支持绿色金融债券业务创新发展。开展对绿色金融债券业务的监测分析与风险排查,做好绿色金融债券的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对。

三是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绿色项目通过发行债券、开展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财务成本,改善融资结构。鼓励证券公司在沪深交易所许可经营范围内创新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引导长期资金通过多样化的指数产品投资于绿色行业。鼓励和引导基金、期货、融资担保等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绿色项目提供优质服务。鼓励天津低碳发展与绿色供应链服务中心开展绿色债券项目认证服务,测算绿色债券项目环境效益,为绿色行业金融资源配置提供基础。

下一步,继续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大力发展绿色行业金融资源配置,加快制定实施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意见。

四、积极推动建立绿色考评体系

2015年,我市参加国家统计局生态文明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研讨会,积极参与国家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研究。2016年天津被列为建立绿色发展指标体系试点地区,完成天津市2013-2014年绿色发展指标数据库报送国家进行初步试算,与兄弟省市同步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办法》、《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交流,共同研究绿色发展指标体系评价方法。2017年,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组织多部门研究起草《天津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初稿),为今后建立全市绿色考评体系奠定工作基础。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配合国家统计局完善《绿色发展指数计算方法》、《绿色发展指数数据处理软件》等文件,收集绿色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分区相关数据和反馈意见,研究绿色发展指标体系核算处理方法并进行测算,逐步建立天津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

 

 

 

                   2017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