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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125575/2016-0284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规划财务处(审计处) 成文日期: 2016年09月21日
标  题: 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以奖代补”类项目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津环保财〔2016〕176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9月21日
主 题 词:    
       


 

津环保财〔2016176

 

 

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

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以奖代补类项目

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进清新空气行动年度重点任务工作有关要求,依据《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关于四清一绿行动2016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897号)及《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工作的通知》(津环保财〔2016134号),市环保局组织制定了《天津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以奖代补”类项目补助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管理办法要求加快推进本年度“以奖代补”类项目补助工作。

 

附件:天津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以奖代补”类项目

补助管理办法

 

 

 

2016920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

以奖代补类项目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清新空气行动年度重点任务,确保圆满完成本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依据《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897号),按照《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关于四清一绿行动2016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天津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的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补助项目资金管理遵循计划先行、统筹安排、绩效导向、科学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以奖代补类项目,为已纳入《天津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补助范围,或列入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专项治理方案,并适用以奖代补补助方式的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具体包括:燃煤锅炉及炉窑改燃并网(不含煤改生物质燃料、煤改醇基燃料)、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以及燃煤设施、工业企业堆场、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等项目。

第四条  三小燃煤污染治理、餐饮油烟治理及船舶使用岸电试点项目分别执行相应专项补助规定,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五条  符合本管理办法补助范围的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应纳入市级各项年度计划或区政府年度工作方案,并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治理任务并通过验收后,可享受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补助标准

 第六条  以奖代补类项目,在单个项目补助资金额度不得高于项目实际总投资的前提下,具体补助标准为:

1、燃煤锅炉改燃并网项目。按替代燃煤锅炉规模,补助15万元/蒸吨,燃煤炉窑改燃等参照执行。

2、工业堆场扬尘治理项目。采取封闭治理方式的,按建筑面积,补助240/平方米;采取建设防风抑尘网(墙)治理方式,按防风网(墙)展开面积,补助80/平方米。

3、环保在线监测设施安装项目。燃煤设施及工业企业堆场扬尘在线监测现场端建设项目,按照每台在线监测装置(套)补助8万元;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项目,非防爆型在线监测系统每套补助20万元、防爆型在线监测系统每套补助40万元。采取设备租赁或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在线监测装置所有权不归属治污主体企业的,不在补助范围内。

4、挥发物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示范项目,按LDAR系统的实施规模统计,每个密封点补助10元,单个密封点仅补助一次。

第四章  资金申领及拨付程序

第七条  以奖代补类项目资金申领及拨付程序由项目验收、资金申请、审核拨付三个环节组成。

第八条  项目验收环节。治理项目完成并达到预期环境效益后,各实施单位提出补助资金验收申请。各区环保部门依据相关标准组织验收后,按照《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指南》申报材料要求,向市环保局提交报送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及配套材料;具体项目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社会信用代码、采购合同及采购发票复印件、财务报告、现场照片,以及验收相关材料。

各类项目具体验收标准及提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燃煤锅炉改燃项目。须现场确认燃煤锅炉(窑炉等设施)改燃情况,并提交改燃前后锅炉(窑炉等设施)技术参数档案相关文件及对比照片,改燃项目设计文件(如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达到同等深度的技术报告),改燃前燃煤锅炉(窑炉等设施)正常使用的证明材料,如:地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改燃前燃煤锅炉(窑炉等设施)监测报告(近三年内1份即可),锅炉使用登记证及年检合格证明等。

2、燃煤锅炉并网项目。须现场确认燃煤锅炉并网情况,并提交并网前燃煤锅炉技术参数档案相关文件及并网前后对比照片;并网前燃煤锅炉正常使用的证明材料,如:地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并网前燃煤锅炉监测报告(近三年内1份即可),锅炉使用登记证及年检合格证明等。供热锅炉并网项目须提供并网协议或供热主管部门正式出具的并网证明;工业锅炉并网项目须提供并网协议或园区管理部门出具的并网证明。

3、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治理项目。按照《天津市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方案》(津环保气〔201478号)要求,组织验收并提供验收档案材料。

4、环保在线监测设施安装项目。

1)燃煤设施在线监测项目,按照《天津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津环监〔201234号)要求,组织验收并提供相关材料。

2)工业企业堆场扬尘在线监测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企业堆场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津环保气便函〔20161号)要求组织验收,按照《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工业企业堆场扬尘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补助的通知》(津环保气〔2016157号)要求提供材料。

3)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项目,另行制定验收办法。

5、挥发物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示范项目。按照《市环保局关于加强石化、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津环保气〔2015168号)和《市环保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石化化工装置核查评估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6、除上述材料外,各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

第九条  资金申请环节。通过验收的项目,各项目单位需按照《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工作的通知》(津环保财〔2016134号)要求,向所在区环保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合同、发票、财务报告(如需)及符合市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的验收材料,以及所在区要求的其他佐证材料。

各区环保部门对符合补助范围的项目,根据项目单位补助申请及相关材料,逐一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查验,拍照、建档记录后,原则上于2016930日前,将通过本区审核的项目及申报材料汇总报送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第十条  审核拨付环节。市环保局汇总各区环保部门上报补贴申请及通过验收项目申报材料,组织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核查。

通过审核的项目,市环保局联合市财政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补助资金拨付相关各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项目单位。

未通过审核的项目,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相关各区环保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是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以奖代补类项目的责任主体,应科学、自主选择治理技术和设备,承担大气污染治理项目的安全、环保、节能责任。建设项目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财经制度。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是组织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和以奖代补项目补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制定实施方案,负责宣传动员、建立台账、跟踪改造、资金核算、组织验收、建立项目及资金管理一户一档等工作。

第十三条  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全市大气污染防治以奖代补类项目验收标准及审核方案,指导各区政府建立各类项目申报台账;负责监督各区治理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区验收通过的项目核查。市财政局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监督等。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76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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