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先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津市环改字[2017]33号
2017-11-10

天津市环境保护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市环改字[2017]33

 

天津市先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07907473

地址:天津中北工业园区梁鸿路22

法定代表人:柳春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913日、10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有化学镀生产线和氧化线技术改造项目,环评审批文号为:津环保许可函[2017]11号,主要建设内容为:在现有厂区内拆除1条阳极氧化生产线、另外2条手动阳极氧化生产线及1条手动化学镀生产线均改为自动线,在新厂区内新建1条阳极氧化生产线;新建及改造废气收集及治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暂存设施等环保工程。该项目于2017410日开工建设,610日完成1条阳极氧化生产线的拆除,1条手动化学镀镍生产线改为自动线,2条手动阳极氧化生产线尚未改造,新厂区内生产线尚未动工,已建成的自动化镀镍生产线于610日建成后投入试运行。现场检查时,该项目中镀镍生产线正在进行试生产,配套的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尚未取得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28365-365备用网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为凭。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53号令 19981129日公布实施)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53号令 19981129日公布实施)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于2018220日前办理化学镀生产线和氧化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单位应于2018220日前办理化学镀生产线和氧化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位如对不服收到书之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