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174号
天津市广健纺织技术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1201117803363809
地址:西青区辛口镇第六埠村
法定代表人:李庆梅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7年10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10月20日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排放的废水中PH值为10.80(无量纲),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三级标准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浓度限值(6-9)。
以上事实,有《28365-365备用网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8365-365备用网站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监测报告(津环监(监)3-1710034-1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10月30日以《28365-365备用网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7]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0月30日《28365-365备用网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7]7号)以及2017年11月1日《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5400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