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161号
大悍(天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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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开发区西区中南二街199号
法定代表人:戴安会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8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9月1日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贮存电镀废水处理污泥(属HW17类危险废物)的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28365-365备用网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8365-365备用网站调查询问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9月28日以《28365-365备用网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2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9月28日《28365-365备用网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26号)以及2017年10月18日《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11月6日